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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能源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者:
发布日期:
2018-06-12 15:13:11
点击量:
14684
属于:
奖助学金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我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节俭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条 学生在通过家教取得合法报酬时,还需了解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提高防范意识,维护自身的权利。
第三条 勤工助学--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诚信上岗、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 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学生处等部门,配合团委开展相关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团委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许可,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在校内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2、制定并不断完善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
3、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
4、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劳动协议的学生,可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规定。
2、设置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
3、制定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职责。
4、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5、切实做好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核定补助金额。
第三章 申请岗位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习认真,成绩合格;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服从管理,工作负责;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院(系)结合学生贫困认定情况及学校下拨的勤工助学岗位名额进行审查、登记、建档,送团委审核。
第十六条 经各教学院(系)推荐、团委审核,由学生填写《银川能源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凭录用通知单以及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十七条 需要公开招聘的岗位,由学生处发布招聘信息并会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固定岗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工作任务的岗位。
第十九条 校内有关单位如需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必须于每学年末向团委提出申请,并填写《银川能源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团委根据其岗位性质、职责及要求核定其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标准;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及审批。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特别要以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节假日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和集体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学生的学业和身体健康,学生每周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大约不超过8小时,每小时酬金约为10元。
第二十三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为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二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按时到岗。若出现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对不按要求违规操作等而发生的事故,其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酬金发放
第二十六条 资金的管理
学生勤工助学资金由学校自筹及划拨学生部分困难资助经费组成。
第二十七条 酬金发放
1、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发放应遵循“按劳付酬,优劳优酬”的原则,以各用人单位填写的《银川能源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考核表》作为核定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
2、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团委统一审核,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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