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分

发布者:发布日期:2018-06-12 15:20:15点击量:16557属于:奖助学金
(2017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宁夏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宁教学办[2017]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者学院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班主任或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审核。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按班级总人数的10%-20%的比例以民主推选方式产生。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具体组织本班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的贫困生名单及档次。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 认定标准以宁夏银川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参考,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第八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银川市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
  2.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3.父母双方均因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农村五保户或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户和特困救助范围内的家庭子女;
  5.家庭成员或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或父母患慢性疾病并丧失劳动能力,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致使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的学生;
  7.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的学生;
  8.由于其他原因生活确实无保障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银川市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失业,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2.家庭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全日制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3.父母务农,父母中有一方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
  5.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为严重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底完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1.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标准,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2.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校生可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自行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3.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低保证、抚恤证明等)以及其他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认定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2.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候选对象;
  3.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讨论提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学院审核
  学院根据各班上报的初步名单和有关材料,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核实,尤其要对疑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有效办法,摸清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所确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将推荐名单在适当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提出质疑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给以答复并备案。审核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并编制书面和电子文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学院推荐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与核实,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将推荐名单在适当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审批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校有关政策给予资助。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是学校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凭据,凡是没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有困难证明却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得列为资助对象;
  (二)《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必须经当地村(居)委会及乡(镇)或街道以上的民政部门同意盖章,要求注明经办人员姓名,若当地乡(镇)或街道的民政部门确实没有公章的,附文字说明后,可以盖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的公章,凡手续不齐全或盖章不符合要求的困难证明,视为无效;
  (三)各学院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除查看《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外,须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表现和平时消费情况。要充分征求同宿舍同学、班级同学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电话咨询、实地走访等进行核实。有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学生不能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已认定的可取消其资格;
  (四)属于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者,经有关部门发现并查证属实后,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可视其相关证明材料,将其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名单可不予公示;
  (五)除符合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要求的学生外,其他学生若本人不主动申报者视为家庭经济不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存在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购买高档消费品现象者;
  (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者;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参军入伍、出国者;
  (四)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者;
  (五)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六)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十三条 被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者,将不能享受本学年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资助的学生,一经发现,除追缴所有资助款外,将视其情节影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和思想进步,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自立自强、诚实守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昂扬向上、奋发进取的精神风貌。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和各学院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应不定期了解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