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分

发布者:发布日期:2016-11-16 10:54:21点击量:16781属于:奖助学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财教[2007]91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07〕718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区财政厅、区教育厅根据学院在校学生总数按比例确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系部学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系部。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政府共同出资,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由学院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在本班前列;
  5.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获奖学生的审核工作,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各系部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和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评选通知在校园网公布,各院系作好宣传工作,保证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评选通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经班级民主评议,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在学院内公示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在全校公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利用银行卡上账方式一次性发放全部奖学金。每个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时必须确保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受助学生应当承诺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受助学生志愿服务经历由学院在《银川能源学院获资助学生成长汇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二条 各院系要引导受助学生参加社团组织,并以受助学生社团组织为依托,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每学期参加公益活动不少于25小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停止资助,情节严重者追回已发放资助款,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资助方组织的集体活动,凡每学期无故累计10小时未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公益活动的学生;
  3.受资助学生若有退学、转学、休学、意外死亡等情况之一的,停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按规定停发的剩余的励志奖学金,各院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原则上由各院系按照该奖学金评选要求从本学院学生中重新评定,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银川能源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