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分

发布者:发布日期:2016-11-16 10:54:21点击量:16871属于:奖助学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中央政府设立了国家助学金。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2007]717号)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德优良、学习勤奋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资助生活费为目的。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已通过学院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进行评审推荐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每年按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分两次进行发放。根据我院学生实际,在2000——4000元范围内划分为2档,档次分类为困难(2000元/人/年)、比例75%;特别困难(4000元/人/年)、比例25%。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一年级学生除外)。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七条  二年级以上学生在同一学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评选通知在校园网公布,各院系作好宣传工作,保证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评选通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经班级民主评议,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在学院内公示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在全校公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给学院后,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及时将资金按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分两次发放给被资助的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给获奖学生,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均分或挪用。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以便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受助学生的义务和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跟踪考核。获得资助后,受助学生自愿加入银川能源学院获资助学生成长计划,按要求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受助学生应当承诺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受助学生志愿服务经历由学院在《银川能源学院获资助学生成长汇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1.获得资助2000元的学生,每学期应参加学校、各院系志愿服务活动15小时;
  2.获得资助4000元的学生,每学期应参加学校、各院系志愿服务活动20小时。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初各院系对受助学生获得资助后的学习、志愿服务活动、个人消费、在校日常行为表现等情况进行考核,并记入《银川能源学院获资助学生成长汇报表》。
  第十六条  各院系要引导受助学生参加社团组织,并以受助学生社团组织为依托,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终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停止资助,情节严重者追回已发放助学金,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学习不努力,不按时上课且旷课达6次以上导致成绩明显下降,上学期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2 门(含2门)以上者;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资助方组织的集体活动,凡每学期无故累计10小时未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公益活动的学生;
  5.受资助学生若有退学、转学、休学、意外死亡等情况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第十八条  按规定停发的剩余的助学金,各院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原则上由各院系按照该助学金评选要求从本学院学生中重新评定,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