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毕业生毕业证书管理,维护毕业证书的严肃性,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对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毕业证书的印制与保管。
(一)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是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电子注册的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二)学校学生处指定专人负责毕业证书的管理工作。按照“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的原则颁发、管理毕业证书。
二、毕业证书的数据审核、打印与验印。
(一)学生处按照毕业生资格审查程序严格审核当年毕业生的学籍资格、学习成绩、德育成绩,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印制毕业证书。
(二)毕业证书的内容必须经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审核通过的毕业生数据自动生成。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学习形式、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学生照片、学校名称、校长具名及钢印和签章。
(三)应届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数据每年6月15日-30日上报注册制证。往届毕业生在学习期限内(本科学习期限6年,专科学习期限5年,均含留降级和休学年限)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毕业证书。学历证书电子数据每年12月20日—30日和次年6月20日—30日上报注册制证。
(四)毕业证书编号规则: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编排,共18位。前5位为学校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普通高等教育为1,成人高等教育为5,网络高等教育为7;第7位至第10位为毕业年份;第11、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本科为05,专科(高职)为06;第13至18位为学校编排的证书序列号,不得重复。
三、毕业证书的发放。
(一)学生处在毕业生毕业前必须认真审核学生档案,与财务处核对费用,完备离校手续。
(二)毕业证书必须由毕业生本人领取,并在毕业生名册上签名,他人不得代领,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签批。
四、毕业证书遗失补办。
(一)按照教育部及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只能办理毕业证明书。
(二)毕业证书遗失办理毕业证明书时,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认证报告、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小2寸蓝底近期免冠照片纸质版和电子版(要求大小介于1KB至50KB),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明书办理申请表》,经学生处负责人核查当年全国普通高考招生考试录取底册、当年毕业生合格毕业文件及当年毕业生签字的发证记录,经学生处处长签批方可办理,并在学信网进行标注。
(三)学生处相关负责人严格核实补证材料并完整保存。宁夏毕业证明书编号统一为13位:学校代码+办学类型代码+补证年份+3位序列号。
(四)毕业证明书是应毕业证书持有者遗失或损坏毕业证书后要求开具的、对其原证书所标明的学历状况进行认可的书面证明,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