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中央政府设立了国家助学金。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2007]717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宁教学办[2017]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德优良、学习勤奋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资助生活费为目的。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已通过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的学生。在分配名额时,学校将对农林师范专业和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每年按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分两次进行发放。根据我校学生实际,在2000—4000元范围内划分为2档,档次分类为:困难(2500元/人/年)、特别困难(3500元/人/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7.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学年一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七条 同一学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学生处根据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下发通知,向各学院下达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指标及评定档次。
2.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附个人申请;
(2)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学生本人的家庭贫困证明或低保证。
3.各学院成立以学院书记为组长的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处下达的指标及评定档次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并将初评名单及资助档次确定后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将确定的名单及有关材料(申请表、贫困证明)报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对初评名单进行复审,并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评审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将评审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等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给学校后,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及时将资金按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分两次发放给受助的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均分或挪用。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以便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如发现受助学生月德育考核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受助资格:
1.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2.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等;
3.违反校规校纪或有违法行为的;
4.有旷课行为达20节课以上者;
5.考试作弊者;
6.因自身原因多次旷课有课程不及格达三门以上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