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电力学院取得锅炉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资格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5年第29号文件,银川能源学院(银川大学)取得锅炉作业(G1、G2、G3)的考试机构资格。
根据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6001-2009)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6003-2008)的规定,锅炉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级别分及其允许作业范围如下:
一、锅炉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负责在用锅炉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分为Ⅰ、Ⅱ级,其工作范围如下:
(一)Ⅰ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等;
(二)Ⅱ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注1:Ⅱ级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可以从事Ⅰ级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二、锅炉操作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从事在用锅炉运行操作的人员。
锅炉操作人员分为Ⅰ、Ⅱ、Ⅲ级,其工作范围如下:
(一)Ⅰ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等;
(二)Ⅱ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Ⅲ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注2:Ⅲ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Ⅱ、Ⅰ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Ⅱ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Ⅰ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
注3:对于申请单一炉型(如有机热载体锅炉、立式手烧炉、余热锅炉、油田注气炉等)的锅炉操作人员,其考核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并且在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限定操作的炉型范围。
注4: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中的资格项目中注明其级别,表述为Ⅲ级(高级)、Ⅱ级(中级)、Ⅰ级(初级)。
三、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分为Ⅰ、Ⅱ级,其工作范围如下:
(一)Ⅰ级,热水锅炉和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
(二)Ⅱ级,锅炉参数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