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能源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学生证是学生证明身份、参加学习和相关活动的重要凭证。为了更好地使用和管理学生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发给具有银川能源学院学籍的学生,一人一证,仅限本人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不得私自涂改,随意转借;不得弄虚作假,多领证,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和态度,予以批评和处分。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并予以注册的,发给学生证。以后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取得学习资格。未注册的学生证视为无效证件。
第三条 学生证信息由各学院组织学生按规定统一填写。
第四条 学生证火车票优惠卡仅供学生寒暑假回家往返购买半价票使用。“乘车区间”应填写距身份证家庭住址最近车站,不得随意填写或涂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家庭住址变更,需变动乘车区间的,必须持家庭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学生因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自动退学除名的,必须把学生证交回到学生处,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条 学生因复学、留降级或转专业等原因变动学籍的,凭有关证明到学生处换领学生证。
第七条 学生证损坏严重需要换领的,凭旧证到学生处办理更换新证手续。
第八条 补发学生证需提供近期半身免冠1寸照片,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或盖有印迹的照片,补发学生证需注明“补发”字样,每周二补办,周四取证。学生在校期间每人最多补办两次。
第九条 学生丢失学生证,补发后又找到的,应将找回的学生证交到学生处统一注销。
第十条 凡拾到学生证,应立即交学生处或保卫部门。谨防他人利用学生证进行不法活动,损害学校的名誉和学生的利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