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能源学院关于撤销学生处分的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和健全《银川能源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办法》,本着批评教育为主,组织处理为辅的原则,使学生在受处分过程中受到启迪,接受教训,端正行为,提高修养,不断加强和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成效,给学生提供一个知错改正的机会,特制定本规定。
一、撤销处分的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再没有违反校规校纪,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撤销处分。
(二)受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撤销处分。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的,可减轻或撤销处分。
(四)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减轻处罚或提前撤销处分。
(五)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品行端正,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的,可酌情减轻或提前撤销处分。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可撤销处分的。
二、撤销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能遵守学院的校纪校规,能接受教训,知错改正,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辅导员、院(部)考核研究,提出意见并上报学院学生处。学院根据学生受处分的轻重,由学院学生处审核并做出撤销决定。具体程序如下:
1.对于受警告、严重警告需撤销处分的,由学生写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院(部)研究并做出撤销决定。
2.对于受记过、留校察看需撤销处分的,由学生写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院(部)研究,报学生处审核,经主管学院领导批准,做出撤销决定。其中解除留校察看的学生要填写《银川能源学院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审批表》。
(二)对于在受处分期间有立功、显著悔改等表现的学生需提前撤销的,学院要写出该生的评定材料、意见并附本人的申请上交学院学生处审核,报学院领导审批
三、注意事项
(一)撤销处分必须本着一切以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为原则,必须要从引导和鼓励学生改正错误、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为目标。
(二)对于适合或不适合撤销处分的各院(部)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