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寓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顶撞、辱骂管理人员,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条 公寓住宿学生必须在每晚22:30前回到宿舍,22:30—23:30回宿舍者记为晚归。未经批准深夜晚归,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晚归、夜不归宿者加重处理。
第三条 学生宿舍配备的各种设施,学生有爱护和妥善保管的责任。学生入住之前,应检查宿舍公共财产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在值班室登记报修,宿舍物品配齐后在登记表上签字。每位调出的人员,必须经宿舍管理员对公共财产检查,如有损坏,查证赔偿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每位调进的成员负有共同保管的责任。学生入住后,宿舍内物品发生损坏,应及时在公寓一楼值班室“物品维修登记表”上登记,等候工作人员维修并付一定的维修费。如发生物品丢失现象,应及时向学院保卫处报案。物品损坏维修或丢失赔偿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或宿舍成员分摊。(注:物品人为损坏赔偿费用及处罚见《学生公寓公共财产赔偿规定》。)学生宿舍内任何设施不准随意拆卸或搬出宿舍。未经学院宿管科批准将宿舍设施拆卸或搬出宿舍的,责任人将承担一切责任,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宿舍门锁损坏经学院总务处维修后,新锁钥匙交宿舍管理员备份;未经学院宿管科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门锁和钥匙。除宿舍管理员和专业维修人员,任何人不得乱动公共区域内的设施,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的现象,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严禁盗窃宿舍物品或宿舍内成员的物品,如有盗窃现象,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宿舍成员要有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宿舍成员安全的责任。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包括吸烟、点蜡、做饭、焚烧杂物等);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包括电饭锅、热得快等),私接电源和插座;严禁存放管制刀具、佩刀和枪械。发现以上违法违纪现象,由宿舍管理员和保卫人员没收违禁物品,并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对责任人处以罚款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场所,宿舍内所有学生和工作人员有保持宿舍安静、清洁的义务。严禁在宿舍内喝酒、打麻将、赌博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宿舍内举办任何形式的文体活动;严禁私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严禁男女生互串宿舍;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他人物品。如有以上现象,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以上处分。严禁在宿舍内打架斗殴,或纠集公寓外来人员来公寓打架斗殴,如有以上现象,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一经查出,必须在三日内搬回公寓;届时未搬回的,由宿管科报学院学生处,学生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搬回前的夜不归宿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与《学生违纪处理实施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按《学生违纪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