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能源学院学生申诉受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对学生行政处分、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规范学生学院内申诉制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银川能源学院学生违纪校处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依据《银川能源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必须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诉。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院(部)和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下达处理决定书或通告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本人向学院受理学生申诉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决定;
(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为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院办公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生所在院(部)和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文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院(部)、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要求、理由及依据;
(3)提出申诉的日期。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者,受理申诉机构应要求学生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充,过期不补充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机构原则上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十条 学生在申诉期间应遵守学院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一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执行原处理决定。对受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一旦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送交申诉人,申诉人应立即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不得再次缓办。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在受理学生申诉后,应当确定相应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并负责处理该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过程中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咨询和调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书面复查结论: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使用依据不当、存在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或者处理程序明显不当,向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变更建议,敦促原处理机构重新处理。
若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根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对原处理决定作出变更或进行重新处理的,学生受处理时间应与原处理决定一致。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应当写明下列内容:受理申诉的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受理申诉机关的复查结论: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复查结论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并将书面复查结论交申诉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学院内布告栏内通告。
关于学生申请处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指定一名副院长为召集人,办公室主任、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及学生会代表为申诉委员会委员。在受理学生申诉时,受理学生所在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部)副主任、政治辅导员、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对学生申诉的复查结论当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开会作出,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结论。该复查结论为最终结论,学院不再受理学生针对该复查结论的申诉。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